丈夫与他人同居女子报警称丈夫嫖娼 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如何认定
导读:《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往往是最大的争议。案情简介:丈夫与他人同居女子报警称丈夫嫖娼
2012年5月13日,梁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江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江某的妻子,江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江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梁某介绍,自2010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江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0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江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江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0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江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 一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江某的行为而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江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江某存在较大过错。判决离婚,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梁某占70%,丈夫江某占30%。
律师评析: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往往是最大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就此归纳出这一特定概念的法律特征或要素为以下几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时间上呈持续性;状态上呈稳定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共同居住并不等同于共同居所,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同居住强调的是共同居住或生活在一起,而共同居所则表示双方有共同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