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犯罪中止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发布日期:2018-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认识错误问题
行为人对客观障碍存在认识错误时,处理标准是: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包括两种情形:
(1)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只能未遂,实际上客观上仍可以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未遂。
例如,甲入室盗窃,忽然听到门外脚步声,以为主人要回家了,赶紧从阳台逃离。实际上是邻居回家的脚步声。甲主观上以为只能是未遂,所以定未遂。
(2)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是中止,实际上客观已经不能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中止。
例如,甲投毒杀乙,乙呕吐不止,甲又生怜悯之心,送乙到医院后康复。但事后鉴定,甲投放的毒药失效,没有致命性,最严重也只是导致乙呕吐。甲主观上以为可以继续而放弃,定中止。
【注意1】上文“能不能继续”根据客观来判断,是在行为人没有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形下的判断。此处要求根据主观来判断,是在行为人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形下的判断。二者前提不同,注意区分。
【注意2】有些认识错误不是真正的认识错误,不足以使行为人主观认为无法继续犯罪。
例如,甲欲强奸妇女,妇女谎称“来月经了”,甲便放弃。虽然甲被骗,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只是对妇女的身体状况产生认识错误。甲即使误以为妇女来月经,但在此情形下主观上还是认为可以继续的,只是因为嫌恶不愿继续而已。所以此时甲的放弃是中止。
这与上述真正的认识错误不同。例如,甲入室盗窃,忽听到门外脚步声,以为主人要回家了,赶紧从阳台逃离。实际上是邻居回家的脚步声。此案中,甲主观上误以为主人要回家了,在这种认识情况下,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了,认为只能未遂了。
所以,真正的认识错误,是指主观以为不能继续犯罪,实际上客观能继续,或者相反。如果只是对被害人某些状况有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不足以使行为人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还是能继续犯罪,客观上也能继续犯罪,那么就没有产生真正的认识错误。对被害人某些状况的认识错误实际上是无关紧要的认识错误。对此不能按照上述真正的认识错误来处理,也即不能按照主观来认定犯罪中止或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