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犯罪中止的客观性
发布日期:2018-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
犯罪中止分为两种:
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只要自动放弃,就可以成立中止。
(1)这里的自动放弃,要求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停顿。例如,甲入室盗窃,发现财物过多,便出门去叫同伙一起搬运,不是盗窃中止。
(2)这里的真实彻底放弃犯罪,是就当时这起犯罪而言,不要求犯罪人日后永远都放弃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当下这起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即使行为人放弃时心怀日后“东山再起”的意思,也不妨碍中止的成立。
(3)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例如,甲砍了乙三刀,仍没砍死,本可以继续但自动放弃,是中止。
(4)如果实施财产犯罪,转换犯罪对象不算犯罪中止。例如,甲欲盗窃乙家电冰箱,入室后看到笔记本电脑,便放弃电冰箱而窃得笔记本电脑,是盗窃既遂。
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行为实行终了后,要成立中止,不但要求自动放弃,而且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里的防止措施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二要真诚努力地去完成。
例1,甲砍了乙两刀,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乙最终死亡。 甲的中止行为不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性质,不成立犯罪中止。
例2,甲点燃仓库后又后悔,便打了消防电话,然后离去。甲的中止行为没有真诚努力去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