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083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裁判要点】法律要求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根本目的是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共计1174个字,阅读约需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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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征收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应依法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整体事宜】征地拆迁包含以下内容:征收维权律师、拆迁维权律师;违规拆迁与依法维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拆迁裁决;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审查;以拆违代拆迁;申请行政公开;信访;行政复议或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案例】王某某与XX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行初705号)//(2017)征地拆迁案例 第083号
【法院认为】案涉项目已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计划,被告商河县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在本行政辖区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商河县政府对案涉地块作出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要求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根本目的是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商河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案涉项目设立了资金专用账户且相应资金足额到位,该行为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商河县政府作出的2号征收公告存在违法情形,被告济南市政府并未对此予以确认,故166号复议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商征告字[2016]0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二、撤销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7]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延伸阅读】//Z045被告区政府应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补偿工作。//Z044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约定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尊重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让合法有效的协议内容得以切实落实。//Z027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Z009补偿安置事项未达成协议,应在安置补偿费用支付到位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作出责令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Z067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