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049 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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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陶某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岳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行初23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院认为】岳阳楼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职权。本案涉及的项目属于岳阳市旧城改造项目,已经岳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其目的是为了加快岳阳市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岳阳楼区政府在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该项目的批复后,在规定的期限,启动了该项目的征收工作。在对原告作出征收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前,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采取“协商票选”的方式确定了评估机构,并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后因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岳阳楼区政府在签约期限届满后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此,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合法,程序并无不当。原告提出被告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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