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009补偿安置事项未达成协议,应在安置补偿费用支付到位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作出责令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案例分析(查看更多医疗案例)
【征收拆迁概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构,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收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252号。
【案例】徐某根、徐某松等与XX市人民政府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7行初14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院认为】本案中XX市政府因485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还建点片区)发出《通告》明确该项目所涉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明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XX市政府《暂行办法》关于征收安置程序的上述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在与徐某根、徐某松户就补偿安置事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在安置补偿费用支付到位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作出责令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开发区管委会、菱北办事处及经开区行政执法分局在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对徐某根、徐某松户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强制拆除,其行为显然违法。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XX市菱北办事处、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8月14日强制拆除徐某根、徐某松户位于宜秀区第二还建区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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