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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家可指定过户给他人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8-10-1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合同有效,即使涉嫌炒楼,卖家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摘选:
案号:(2018)粤06民终1630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428日判决
陈某称张某是落户至他人名下以赚取差价,但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张某有权指定过户至他人名下,陈某应予以配合,这是张某、陈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构成欺诈;即使张某购买案涉房屋的目的确实是为了转卖给他人,也并没有违约法律规定,没有损害陈秋X的利益。因此陈某的抗辩无理。陈某在合同履行期内即表示不履行合同,已构成预期违约,张某可以解除合同。陈某同意解除合同,故合同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后陈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约定定金50000元,因陈某违约,陈某应返还张某定金50000元,并另外赔偿张某50000元。陈某违约,对张某造成房价上涨导致的损失。如陈某所称张某购买案涉房屋是为了转卖是事实,则张某为了达到获利的目的,在合同解除后仍需要购置类似房屋,确实需要多支付购房款。综合考虑张某的损失,定金50000元并不足以弥补张某因陈某违约受到的损失,参考案涉房屋的评估价值,法院酌定陈某向张某赔偿200000元,该款项已包含前文所述陈某应另外赔偿给张某的定金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张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陈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返还定金50000元;三、陈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200000元;四、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58.49元,由张某负担1936.49元,陈某负担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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