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家可要求过户至第三人名下有效吗?
有些购房人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遇到限购后不能办z理过户手续,购房人想把房屋转卖给他人,这种转卖行为是否有效?有些购房人在与房东签订的买卖合同里约定房东需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购房人或购房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购房人依据该约定要求房东将房屋过户至新的买家名下。这些要求合法吗?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解答:第一种情况,购房人直接将购房主体变更为第三人,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他人,但需要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第三人是谁,不能确定,我们认为该约定不明,出售人可以拒绝将房屋出售给新的购房人。第二种情况,购房人与新的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能否要求出售人直接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新的购房人名下,我们认为,出售人也可以拒绝。首先这是两个买卖法律关系,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其次购房人出售房屋时尚未取得产权,新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只能是购房人取得产权后合同才能履行;再次房屋直接过户至新的购房人名下有逃避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之嫌。
虽然有些预售合同的模版里有约定将房屋产权过户至购房人制定第三人名下的约定,但该约定需要出售人的配合。或者购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约定好了第三人是谁,约定明确,购房人承担购房的所有付款义务,然后双方做个补充协议,约定过户至指定第三人名下的程序及生效的方式,我们认为约定明确并且可操作,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还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