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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交房条款应怎样约定?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张静律师
1、交房节点。
例如,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XX个工作日;或者,收到全部购房款或首付款后XX个工作日;或者其他双方协定一致的约定,但是一定要有具体的时间,比如过户后三个工作日,避免使用“之前”、“之后”等模糊字眼。
 
2、交房条件。
验收并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移交钥匙等。
 
3、未按时交房的赔偿
比如,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在15日之内的,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15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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