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法律不保护实际出资人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边先生夫妇起诉称:我们夫妇是被告小边的父母亲,现在我们二人都已退休,因为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所以购买诉争房产时,借用儿子小边的名义购买了诉争房产,同时我们还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房产证上房屋所有权人是小边,诉争房产的购房款全部是由我夫妇二人出资的,我二人是实际出资购买人,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等到银行贷款还清后,小边再将房产过户到我们名下,现在诉争房产的购房款我们夫妇二人已经全部付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边协助我们将诉争房产所有权过户登记到我们夫妇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小边答辩称:原告边先生夫妇所述属实,但是我是边先生夫妇的唯一子女,不过户不影响使用,所以不同意过户。
三、第三人辩称
第三人沈女士答辩称:原被告三人是父(母)子关系,我和被告小边本是夫妻关系,现在已经离婚,原被告所称的借名买房关系根本就不存在,实属恶意串通,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诉争房产是我和小边结婚后不久购买的,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当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小边名下,是我们的共同财产,诉争房产当时是首付加按揭的形式购买的,首付款当时随时边先生夫妇出资,但这是边先生夫妇对于我夫妻二人的赠与,按揭月供是小边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偿还的,原告夫妇在我们的离婚诉讼中作为第三人主张享有房屋所有权,后我提起无权确认之诉,他们夫妇也跟着提起无权确认之诉,后由不明原因地撤诉,现在又提起合同之诉,明显属于恶意诉讼,想要规避事实和法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沈女士和小边于2006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边先生夫妇是小边的父母。2007年一年,小边在甲市购买了诉争房产,房屋总价款231万元,付款方式是首付加按揭,当时首付款是边先生转账给开发商的,开发商为小边出具了收据,后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沈女士在抵押共有人处签字,贷款期限30年,之后小边每月用自己的工资按月偿还银行贷款,。2007年年底,诉争房屋交付使用,边先生夫妇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2008年年底,小边取得房屋错有权证。2013年,小边和沈女士因为感情不好,向法院诉讼离婚,在离婚期间,沈女士要求对诉争房产进行分割,边先生夫妇作为第三人,主张享有房屋所有权,之后沈女士又以无权确认之诉诉至法院,边先生夫妇向小边账户转入了剩余购房款和银行利息,及时将诉争房产从银行办理了解押手续,随后也以无权之诉诉至法院,后边先生夫妇由因其他原因申请撤诉。现在边先生夫妇又以小边为被告,提起合同之诉。
五、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小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诉争房产过户到边先生夫妇名下。
刘、律师点评
律师分析认为:现在有很多因为自己退休不能贷款而借用子女名义按揭贷款购房的案例,这类案件都是因为亲情和信任关系往往就将书面合或协议抛之脑后,最后产生纠纷。《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口头形式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不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原被告没有签订纸质借名买房协议,不代表没有借名买房的客观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边先生夫妇提供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流水单据,及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等等,是完全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并且被告小边也承认借名买房一事,因此可以认定借名买房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借名买房口头协议合法有效,现在诉争房产在银行的贷款已经由边先生夫妇还清,房屋在银行的抵押已经解除,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小边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针对第三人沈女士称首付款是边先生夫妇给予小边的赠与,没有提供证据,原告也不予认可,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按揭贷款也是由小边偿还,沈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也很难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