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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犯故意伤害罪?检察院回应(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8-08-30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热议。


8月28日下午6点35昆山公安就该起刑事案件发出“警情通报”:
案件发生后,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称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该罪名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由于其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不过也有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无限防卫权法条,案子符合正当防卫不应定罪。更多人则围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进行讨论。另有消息称目前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于某刑事拘留。
对于该案,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并发布通报:“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该表述也被一些人解读为检方将以故意伤害罪名对于某某提起公诉。


对此,今天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通报仅为初期案情通报,后续检方以何罪名起诉于某某要视具体案情而定。关于网传被害人刘某某曾多次因刑事犯罪入狱一事,检察院正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核实,但目前还不方便透露具体情况。


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条是刑法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处罚规定,对于昆山砍人案,所涉罪名以司法机关为准。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也是昆山刑事案件发生后,网上讨论最多的。一般认为,该条第三款赋予了公民在面对部分严重暴力犯罪时“无限防卫权”(也称特殊防卫权),该款所规定的“行凶”是指足以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暴力伤害行为。不过也有学者指出无限防卫权的提法不妥,因为刑法该款的规定并不具备无限防卫权的特征 。此外,正当防卫实际上也受“防卫时机”的要件限制,从法律规定来看,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特殊防卫。就本案来说,对于不法侵害何时处于“正在进行”的认定也会关系具体的量刑问题。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有权给行为人定罪,二是在法院判决定罪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做有罪推定。就昆山砍人案来说,媒体报道和舆论讨论也应当在法律的轨道内进行。



此外,《刑法》第234条也确立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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