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女子领刑九个月赔偿29万余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女子领刑九个月赔偿29万余
中国法院网讯 (万珊珊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许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李乙、李丙经济损失291949.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7日凌晨5:04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小型客车经211省道由北往南靠右行驶至江西省进贤县境内某处,碰撞前方步行的被害人吴某,造成被害人吴某受伤,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在事故现场打120急救电话,并送被害人吴某到医院治疗。同日6时许,被害人吴某因救治无效死亡。经江西省进贤县交警大队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许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无责任。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许某主动到江西省进贤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害人吴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4元。被害人吴某出生于1957年10月24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某村。肇事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李乙、李丙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许某应予赔偿。由于被告人许某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4元、死亡赔偿金260867.4元(13242元/年×19.7年)、丧葬费28068元、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酌定3000元,共计291949.4元。上述经济损失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4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81935.4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