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314 违反治疗规范 用碘125粒子置入治疗神经鞘瘤 致患者右上肢瘫五级伤残 属于医疗过错
【医疗维权】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精神,把医疗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患者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者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这些都加大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难度。一个不懂医学专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医学专家帮助是必然的选择。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专家辅助人利用他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客观真实发表意见对于专业知识的解答应忠于事实真相,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领域诉讼时的知识不足。
【医疗风险高发领域:肿瘤治疗】恶性肿瘤发病率不断增长,随之带来医疗风险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肿瘤治疗价格昂贵,比别的科室更容易存在过度医疗问题,过度治疗的原因很多,有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有对肿瘤的认知问题,也有病人的迫切要求的问题;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常常出现人财两空现象;由于常规的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出现了大量的肿瘤治疗新技术,新技术资质的问题涉及到依法行医的法律风险。同时肿瘤的误诊误治也比较常见,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或者把恶性肿瘤漏诊为良性肿瘤。
【案例】李某与安徽省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2民初6140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6)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14 号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6日,原告因“右上肢麻木一月,发现右颈部肿块二日”入住被告处黄山路院区,经诊断为“右颈部神经鞘瘤”,经该院神经外科会诊考虑神经鞘瘤,手术难度大,患者及家属要求行微创治疗,于3月22日行“碘125粒子置入术”治疗。2015年10月6日,原告因仍有右上肢麻木再次入住被告处黄山路院区,入院诊断为:神经鞘瘤,并于2015年10月8日行“CT引导下右锁骨上神经鞘瘤微波消融固化术”,术后右上肢麻木及浅表感觉丧失,外展功能障碍。
【损害结果】2016年3月11日,原告前往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XX医院检查,当日肌电图报告显示原告右上肢功能损伤严重。
【诉讼请求】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医疗鉴定】2017年1月4日,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作出皖同[2016]临鉴字第F1932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李某因疾病治疗等致右上肢瘫,肌力2级以下,属五级伤残。安徽省XXXX医院对李某的医疗行为存在缺乏神经鞘瘤相关知识和治疗方法选择错误的过失。安徽省XXXX医院的上述过失与李某右臂丛神经损伤和五级伤残等后果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70%。
【重新鉴定意见】2017年8月3日,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皖莱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7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因手术遗留右上肢瘫,评定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安徽省XXXX医院在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履行医疗注意义务不够,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李某右上肢功能丧失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在50%-70%之间。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注意义务履行不足、告知不充分等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原告伤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0%-70%。因此,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确定被告承担65%的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计为505607.5元。被告安徽省XXXX医院应承担505607.5元的65%即328644.88元,另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合计为363644.88元。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安徽省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损失363644.88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神经鞘瘤的治疗以手术为主,碘125粒子置入术和微波消融固化术不属于该病的治疗规范,因此第一次鉴定认为医院的过错是源于医务人员不明白神经鞘瘤相关知识,同时治疗方法选择错误,属于根本性的医疗过错;第二次鉴定认为医院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属于类似鉴定结论。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关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因涉及专门医学知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实践,超越普通人的经验、学识,需借助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作为判断基础,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确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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