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造影介入术前未按常规给予患者抗凝治疗违反诊疗常规
医院在造影介入术前未按常规给予患者抗凝治疗违反诊疗常规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推荐以下关于脑梗塞及动脉瘤患者的案例,该起医疗纠纷中医院在造影介入术前未按常规给予患者抗凝治疗,术后出现脑梗塞症状后也未及时行CT检查之过失,该过失与患者术后出现大面积脑梗塞及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最后被法院判决赔偿。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简称同济鉴定中心),作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4)法医病理检字第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分析说明如下:1、被鉴定人2013年4月7日死亡后未进行解剖,但医患双方对被鉴定人“大面积脑梗塞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原因无异议。2、被鉴定人“脑血管多发狭窄、多发脑梗塞及左侧椎动脉瘤”术前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2013年2月28日医方在造影介入术前履行告知义务,患方在介入诊疗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故医方诊断及告知不存在过失。3、2013年2月28日(住院次日)医方根据MRI及MRA对被鉴定人行“全脑血管造影+左侧椎动脉、右侧颈内动脉支架辅助下动脉瘤介入栓塞术”,医方仅给口服抗凝药物1天就选择进行手术,3月1日(术后次日)被鉴定人即出现大面积脑梗塞、脑疝。分析认为,医方存在造影介入术前未按常规给予被鉴定人抗凝治疗,该过失与被鉴定人术后出现大面积脑梗塞及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4、2013年2月28日21:00被鉴定人在造影介入术后,护理记录单显示按肢体肌力降低及呕吐,3月1日08:52出现意识障碍及左侧肢体肌力减退症状,医方仅考虑与脑缺血有关,未及时行CT检查以排除脑梗塞;3月1日11:30左右病情恶化,CT报告“大面积脑梗塞、脑疝”,综合分析,脑梗塞早期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大面积脑梗塞及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5、2013年2月28日被鉴定人具有行全脑血管造影介入术的适应症,选择时机不违反《中国脑血管病防治指南》的要求;“大面积脑梗塞”属于全脑血管造影术的并发症之一,其发生率为1.26%-13.2%;另外,被鉴定人患高血压等疾病,也是导致其脑梗塞的因素之一。6、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在全脑血管造影介入术后发生大面积脑梗塞,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山东省立医院存在术前未按常规给予被鉴定人抗凝治疗、术后出现脑梗塞症状后也未及明行CT检查,上述过失与被鉴定人术后出现大面积脑梗塞及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20%-40%。鉴定意见:根据审核被鉴定人病历资料,结合医患双方意见陈述及相关临床专家会诊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在山东省立医院行全脑血管造影介入术后发生大面积脑梗塞,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山东省立医院存在术前未按常规给予被鉴定人抗凝治疗、术后出现脑梗塞症状后也未及时行CT检查之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术后出现大面积脑梗塞及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过失参与度为20%-4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医患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做出的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4)法医病理检字第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应予采信。根据该鉴定意见书,山东省立医院存在术前未按常规给予被鉴定人抗凝治疗、术后出现脑梗塞症状后也未及时行CT检查之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术后出现大面积脑梗塞及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过失参与度为20%-40%,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山东省立医院进行赔偿,应予支持,被告省立医院以30%承担责任为宜。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虽未提交相关护理医嘱及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状况,但根据患者的病情及居住就医状况,给予住院期间一人护理为宜,按上一年度(2014年度)山东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238元计算,住院39天,1人护理,护理费应为5367.90元,按30%责任分担后,被告省立医院应赔偿原告护理费1610.3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以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238元计算,按30%责任分担后,被告省立医院应赔偿原告丧葬费7535.70元。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有理,应予支持,按30%分担责任后,死亡赔偿金费的计算方法为29222元×18年×30%=157798.80元,因此被告省立医院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57798.80元。被告在对的医疗过程中存有过错并与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原告方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有理,应予支持,根据被告方的过错及参与度,酌情给付3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鉴定费共计10000元按责任比例分担,被告省立医院赔偿原告鉴定费3000元。
原标题:毛xx等与山东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