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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引发的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6-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成诉称,原告张成与被告张瑞二人系亲兄妹关系,二人及母亲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良乡小区901号房,该房拆迁后,原告出资购买了拆迁安置房屋海尔小区691号,由原告独自母亲居住。被告张瑞另有自己的住所,但其以照顾母亲为由搬入海尔小区691号房屋,现母亲去世,被告张瑞仍霸占涉案房屋,原告几次催促,仍拒不搬家腾房,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腾退返还涉案房屋及钥匙、电卡给原告。   2、被告辩称   被告张瑞辩称,被告张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搬家腾房。原告张成所述并非案件事实,涉案房屋并非原告出资购买,而原告也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原被告之母亲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且二人之母曾就涉案房屋的归属订立了一份遗嘱,原告并非产权人。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良乡小区901号房屋拆迁,原被告之母作为代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2年,原告张成获得一套安置房屋,即海尔小区691号,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张成名下,但是一直系由原被告二人之母居住。2013年,被告张瑞搬入涉案房屋内,与其母亲共同生活居住。2014年,原被告之母去世后至今,被告仍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并未搬离。   原被告对于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各执一词,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房屋产权证明,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对产权证上登记的内容不予认可,但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原告主张。被告对于涉案房屋的房门钥匙、电卡等物品,承认由自己保管。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返还涉案房屋及钥匙、电卡给原告。   四、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原告名下,故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原告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长期霸占涉案房屋,拒不腾退归还,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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