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房屋共有权确认引发的纠纷案件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楠诉称,被告赵本与被告杨益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杨翁一子。原告张楠与被告杨翁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一女杨甜,杨甜现随原告张楠共同生活。原告张楠与被告杨翁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以被告杨益名义,向大友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并经村委会批准在大友村93号院内建房16间。现因原告张楠与被告杨翁二人离婚时未分割涉案宅院内的16间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宅院内16间房屋为原告与杨翁共有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赵本、杨益、杨翁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被告杨益,原告无权主张共有涉案宅院内16间房屋。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被告杨益,院内原有房屋十间,分为东西两院,每院各有正房五间。2002年,原告张楠与被告杨翁登记结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赵本、杨益夫妇二人共同居住在涉案宅院内。2003年,经批准,被告杨益在涉案宅院内新建房屋五间,并拆除老房三间,翻建五间。2004年,二人之女杨甜出生。2014年,夫妻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
被告杨翁主张16间房屋中5间房屋使用的是杨益祖产拆除的老料。原告张楠向法院主张涉案宅院内新建的房屋均系原告张楠与杨翁共同出资建设。被告主张认为,原被告四人一直共同生活在涉案宅院内,新建的房屋应当算作是家庭共同财产。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李强向张飞支付剩余购房款一百二十万五千元;
2)、涉案宅院中东房8间为原告与杨翁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杨益是涉案宅院配套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原告与杨翁婚后原被告四人共同居住在涉案宅院内,并将涉案宅院内的所有老房拆除新建房屋16间。据原被告陈述,可以确认新建房屋时杨益与赵本二人年迈,原告与杨翁年近30,根据常理判决,原告与杨翁二人是新建房屋的主要负责人。且原被告四人均认可新建房屋的资金主要是由原告和杨翁提供,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但是因为新建房屋时使用了杨益夫妇老房拆除的废料,且杨益为涉案宅院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法院应当本着保护农村宅基地的原则,酌情判定原告与杨翁、杨益与赵本两对夫妻所占涉案宅院16间房屋的份额,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