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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发布日期:2018-06-22    作者:黄雪芬律师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  要] 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逐渐增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极其重要。因此,我们应采取法律保护的手段,对不正当竞争中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制止、惩罚,才能使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使市场经济中的正常交易秩序得以保障。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侵权行为 保护措施 违约责任 刑事责任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及界定
商业秘密,又称为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 商业秘密是与知识产权相邻近的财产权,它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营效益,形成经济优势。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通过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商业秘密加以界定:
1. 秘密性。即商业秘密处于一种秘密的状态,它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或掌握,而那些已经公开并为公众所知悉或掌握的技术经营信息,则不能视为商业秘密。 2.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够用于制成产品,进行工业化生产,或者创造商机,产生积极效果和实际效益,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新颖性。即商业秘密主要以不公开的状态维护其经济价值,一般不易被普通公众或同行业者所掌握,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 4.保密性。即权利人已经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这种保密措施包括权利人对知悉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 提出了守密的要求,以规章制度来强化保密措施,并对商业秘密的资料妥善保管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以盗窃、利诱、 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合约规定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也因其自身的价值,在经济贸易领域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并给权利人带来丰厚的利润。可以说谁能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谁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经营成功的关键。
1. 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
对商业秘密只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才能维护其经济价值,并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商业秘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薄弱,有的甚至没有保密措施,使得商业秘密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1)制订企业保密制度。(2)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3)及时更新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2. 运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其保密性,如果泄密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企业的管理者应当熟悉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受到不法侵犯,立即拿起法律武器,为企业追回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法律,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采取的法律救济方式有以下四种:
(1)劳动法上的救济。我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就使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从以前的运用经济手段和内部保密等预防手段上升到了签订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企业为了保护其利益,一般都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特别是与知悉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签订保密合同或者竞业合同等。 劳动者违反企业有关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上述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存在竞争关系企业的,劳动者和该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民法上的救济。由于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可以依照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对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中, 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在此情形下,可以根据保密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向约定的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企业的 合法权益。另外,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行政法上的救济。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依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若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刑法上的救济。我国《刑法》在法律上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强有力的法律制裁。《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以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是基于民法保护发生的,还是基于劳动法保护发生的,企业都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企业作为权利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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