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企业如何依法保护商业秘密
发布日期:2018-04-30    作者:余谭生律师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谈到依法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要确认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这是以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前提。基于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我们可以看出其具有产权性,这主要体现在:其一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其二商业秘密具有所有权的属性。由于商业秘密的这两大属性,目前,国际上已基本确认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属于知识产权法范畴。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立法情况看,二十世纪80年代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制度的诞生期,首先是《商标法》出台,接着《专利法》颁布。进入二十世纪9O年代,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时期,首先是颁布了《著作权法》,接着于1993年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的主要立法的完成。N$-十一世纪,我国知识产权的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和修正,并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目前,在我国已经确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以法律效力层次为序,依次列举分析如下: (一)宪法和法律。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范;第2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的解释性范;第20条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做出了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做出了关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等法律中都列出了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条款。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有关技术秘密转让和作价出资的规定;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约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指1 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企业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的立法情况来看,可以按照法律部门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民法保护、劳动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而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适用民法和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相对行政法和刑法,企业承担的是不作为责任,即负不得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下面,笔者从民法和劳动法保护的角度谈如何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一)依据民法保护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泄露与失窃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合同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即: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还不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二)依据劳动法保护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劳动法保护主要是对人的管理,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所知悉。因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合同更为重要。 劳动法上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保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区分,没有固定的要求,根据保护对象可以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相应可以称为物的保密制度和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制度包括厂区或生产区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和对废弃物的保密等。对人的保密制度包括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离职员工清退资料保密管理等。 上述内容企业均应建立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在制订时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即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征求员工意见。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全员公示或传达,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二是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的一项义务。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的法律依据。而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用,实际上也没有支付保密费用,这样就造成劳动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该保密条款,从而使保密约定对劳动者不生效,这对企业是不利的,应引起注意。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的另一个问题是竞业禁止问题,所谓竟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定时期内,劳动者负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兼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性行为。分为在职员工竞业禁止和离职员工竞业禁止。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凡离职人员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单位应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由企业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参照相关国家的立法例,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为宜。所以,保密合同的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在此项上企业应注意补偿费的支付,否则,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三、当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如前述,按法律部门理论,相应的法律救济也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一)民法上的救济。一是违反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负有保守秘密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合同约定的,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式,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保护自身权益。二是侵害企业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当事人有上述4种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劳动法上的救济。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上述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违反保密约定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下,企业应当将劳动者和新的用人单位共同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法上的救济。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处理。其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当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企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四)刑法上的救济。这是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最严厉的处罚,也是企业最强硬的救济手段。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是基于民法保护发生的,还是基于劳动法保护发生的,企业在采取刑法救济的同时,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第7项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企业作为权利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