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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法律如何解解决你了解吗?
发布日期:2018-02-12    作者:余谭生律师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法律和解析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商业秘密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依靠商业秘密进行竞争早已成为现代化企业赢得市场优势的重要手段。而我国企业在经济技术水平迅速提高和向服务化发展的进程中,却由于种种原因,商业秘密流失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有70%的企业存在着流失现象,除了员工工作流动中故意或过失的不正当的盗用、披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和经营信息)外,商业间谍的出现也给企业的商业秘密造成了严重威胁。
更为严峻的是,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只是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明确了商业秘密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也只是一种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对商业秘密的弱保护。这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将商业秘密的保护提高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认为他们只是一种竞争关系、契约关系,不是财产权上的关系,从而导致在法律上保护。
商业秘密缺乏一些重要环节,造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力。所幸,根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新颖性、实用性以及管理性,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著权法》、《仲裁法》和一些工商部门的规章条例中可以找到相应的保护条款。这样,在司法实践中,不管这些相关法规和条例是否明确地针对商业秘密,只要企业的技术和经营信息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就可以得到它们的保护。
那么,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企业该如何应对、怎样寻求司法救助呢?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如果侵犯之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我国任何地方的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切记,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结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与员工之间有关商业秘密引起的劳动纠纷无论有无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都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员工自动离职、另谋职业,只要企业认为行为结果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的,可根据本企业规章制度中的保密要求,申请劳动仲裁;甚至企业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体现在对职工的培训中,也可就培训费申请劳动仲裁;非但如此,根据《劳动法》第99条规定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使用跳槽人员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原来单位可以跳槽人员为当事人,同时也以现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直接提起的劳动争议。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20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权人的不正当行为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迅速采取强制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并加以罚款,同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或制止他人非法披露、使用、允许第三人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从而给权力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企业可以在自愿出具对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的前提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紧急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对采取强制措施,被强制人可以请求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
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举证困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明确了行政执法对证据相关性的要求,这一要求可以减轻请求人一方的举证责任,使其部分向被请求人转移。只要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有关如被侵权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知道该决定的60日内向工商管理机关的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旧不服的,可在受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如被侵权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知道该决定的60日内向工商管理机关的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旧不服的,可在受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
深圳、珠海等地通过了地方法规,将侵犯企业技术秘密的案件,交由该地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这些地区的企业如果遇到商业秘密的侵仅,可以主动请求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和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提起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了以上解决手段外,根据《刑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清楚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还要注意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权利人认为行为人对自己商业秘密构成犯罪或有相关犯罪行为的,可以进行刑事诉讼,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并可附带获得民事赔偿。
二是商业秘密的侵仅人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这时要明确,除了权利.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权力人在行政机关处理前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某些劳动仲裁事项,如果不是以劳动争议,而是以商业秘密侵仅为理由,也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
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还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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