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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顶包的代价
发布日期:2018-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小编发现张三、李四特别的忙,昨天刚在一个案子中当了反面教材,今天又跑到这个案子里来了。都是化名,不用介意,咱讲讲今天的事。

张三为雇主,雇佣李四共同驾驶一辆半挂车。一天,张三驾驶半挂车在京沪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疲劳驾驶,与停放在应急车道内的王五驾驶的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货车损坏以及车外的王五死亡。事故发生后,因张三所持为C1照,证驾不符,担心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便要求李四帮他顶包,张三自己则逃离了现场。李四以为事情并不严重,在明知肇事人为张三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虚假陈述,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包庇张三,帮助张三逃避法律制裁。案发后,被告人李四认识到了事故的严重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包庇张三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四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04年1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四明知他人交通肇事,为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四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次犯罪后能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四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稿单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者:陈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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