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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花钱就能上大学?找关系找出了官司
发布日期:2018-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丁与钱乙系夫妻关系。赵甲经案外人孙丙介绍认识李丁,并委托李丁为其子女办理某学院入学事宜,2014年8月某日,李丁发送短信给赵甲,载明:“某学院最低录取线290分,差7分。省投挡线272分,只能从招不满的专业降分处理,争取从降分指标中进入某学院,再从内部调专业,省招办需打点5万争取拿到降分指标,如争取不到5万元退还,这也是张处短信转发给你。”后赵甲通过银行转账向钱乙支付5万元。哪知,事情未办成,李丁先退还了3万元,但赵甲认为,事未办成,就应全部退还,故赵甲将李丁与钱乙告上法官,要求其偿还剩余的2万元。

另查明,被告李丁并无省招生办工作人员身份,也没有接受上述单位的授权或委托对外招生,不具备为上述单位招生的资质。

审理过程中,被告李丁陈述原告要求上某学院的财会系,后来办成了其他学校,原告同意了,但原告的孩子不同意上,所以3万元是不去上之后退还的,案涉2万元已经交给南京的朋友周戊,周戊说学校找好了,择校费也交了,该款不退,后也多次去南京找周戊,但没有找到。

孙丙到法庭谈话时陈述,其系原、被告的介绍人,原告托被告李丁办理点招入学事宜,后李丁说点招需要打点,当时李丁说办不上本科,就把5万元退给赵甲,因当年的政策是不允许点招,故未办成,李丁主动退了3万元,剩下的2万元,李丁说他肯定去要,但一直要不到。

法院判决:

被告李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甲20000元,驳回原告赵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原告在明知被告不具备以合法形式为原告子女安排入学的能力和条件下,而委托被告为其点招入学,被告并不具有为上述招生的职权,其所承诺的安排入学是借助熟人关系,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达到目的,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政策,扰乱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案件中,被告李丁依据双方约定收取原告赵甲的款项应予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丁返还2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钱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通过被告钱乙的账户支付该款项,但该转账形式并不足以证明被告钱乙为合同相对人,故,原告以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钱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稿单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者:邵爱静 陈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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