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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看好你的手机……
发布日期:2018-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三与李四两人在一个公司共事,且同住一个宿舍,关系也不错,算得上是好哥们,可李四怎么也没想到,这个平日与自己关系不错,而自己也从未亏待过的好哥们,竟然将歪心思打到了自己身上。



2016年12月21日,张三在宿舍内以借用李四手机为名,利用其事先得知的李四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李四微信绑定的银行储蓄卡内分5次累计转出人民币40000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而银行转账的短信息提醒也被张三删除,所以,李四对自己好哥们的所作所为一无所知。

2016年12月27日,张三再次采用同样的手段,从李四微信绑定的银行储蓄卡内分2次累计转出人民币15000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前后两次共转了55000元,这可不是5块、10块,张三自以为能瞒天过海,可最终还是东窗事发。



李四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之后便报了警,警方经调查,便带张三去局子里“喝茶”了。在查明事实之后,检察机关正式批捕张三,并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张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退清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三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作者:陈冠余;来稿单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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