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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嫁出去的女儿真的是泼出去的水吗?
发布日期:2018-05-31    作者:沈玉潮律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嫁出去的女儿真的是泼出去的水吗?
在实践中,经常存在因为嫁出去的女儿而拿不到征收补偿的情况。那么究竟从法律上,“外嫁女“能拿到征收补偿吗?如果想要拿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下面,小编将为您一一讲述。

针对征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权,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就能享受土地被征收产生的补偿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二、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因此,如果“外嫁女”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可以获得其可得的征地补偿费。当然如何认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外嫁女”才能有资格享受集体经济组织一员可以享有的待遇。第一,“外嫁女”的户口在婚后仍然留在原村。确认是否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因素是考究本人的户口是否在此村子里。第二,“外嫁女”与户口所在村存在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意味着“外嫁女”既需要承担对原村的义务,同时也可以享有权利,取得应当的利益。

也即在这种情况下,是能够获得征地补偿的。
因此,在“外嫁女”满足集体经济组织一员的条件下,一般来说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的。如果应当的补偿已经被村里其他村民分配完毕,又应当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也即“外嫁女”可以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要求村民委员会分配相应的征地补偿费。
而且《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外嫁女”还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分配方案。
总之,“外嫁女”如果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且与户口所在村存在土地承包关系,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的。而且如果确实征地补偿费被村内其他村民瓜分的话,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

针对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是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的,但一些地方政策是按照“人头”进行补偿,而这个“人头”指的是本村户口,如果“外嫁女”价格后没有将户口迁出,就可以享受“人头”安置补偿。如果征收方以已嫁人为由拒绝给予补偿,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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