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吗?
笔者浏览一些政府公布的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及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其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房屋时,并没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而是另行制定了一套补偿标准。读到这里,读者可能会好奇政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不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是否合法?笔者的回答当然是不合法。法(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上述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防止被征收人因政府的征收行为而降低了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司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34号
案由:范春生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并行政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