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土地补偿款她无权分割?
【当事人陈述】
我,王某某,娘家在石柱县某镇,家里有父亲、母亲、两个哥哥、我共5个承包人口,2006年我结婚嫁到临近某镇,户口未迁。去年要修高速公路征收了部分承包土地,补偿款约有8万元,当时是父亲去领取的,领回后,父亲、母亲、两个哥哥每人分得近2万元。当时我和丈夫在广东务工,不晓得这个事。年底春节回家去娘家,向他们提了这个事,两个哥哥讲“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我没有权利分这笔钱。
【律师分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是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在娘家的承包地不因出嫁而丧失。在承包期内,无论哪一个家庭成员使用的任何部分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征用,除青苗等补偿费用归使用者个人外,其他因土地被征用而由集体分配的各种补偿款项,均属原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因此,王某某对补偿款仍享有1/5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