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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发泄不满,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5-07    作者:崔新江律师
XXXXX与李XXXXX都是女性,曾同为西安XXXXX文化传媒公司股东,杨XXXXX还兼任该公司总经理秘书。两人共同加入了该公司为工作建立的一个微信群。
    2017年11月,李XXXXX因公事在群内发泄不满,并对公司总经理何XXXXX(男性)恶语相向。杨XXXXX作为何XXXXX秘书,对李XXXXX进行劝解。李XXXXX在群内发言:“有的人站着说话不腰疼,拿着别人的钱花着,说些冠冕堂皇的话,同吃一口饭,同睡一张床,说话同口气,品行连×都不如……”随后,杨XXXXX以李XXXXX在微信群内公开诽谤,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李XXXXX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李XXXXX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要求李XXXXX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李XXXXX辩称其并未指名道姓针对原告杨XXXXX。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XXX在微信群发布的言论虽未直接指明对象,但结合信息发出的时间点、回应内容及聊天对话人,可以认定李XXXXX的发言是针对杨XXXXX。李XXXXX的发言具有侮辱诽谤性质,该微信群内有近50名成员,均为杨XXXXX、李XXXXX同行业的经理人及熟人,具有特定性,李XXXXX的公开发言在一定范围内会对杨XXXXX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降低杨XXXXX的社会评价,李XXXXX的行为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令李XXXXX在原微信群内向杨XXXXX赔礼道歉;考虑到微信群的受众范围有限,不如微博或网络论坛受众广,对于杨XXXX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判令李XXXXX赔偿杨XXXXX1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公共空间,口无遮拦要担责,言论自由不是情绪宣泄自由,在公共空间,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发布不当言论,如果超越法律红线,符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微信群等公共空间,口无遮拦,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本案中,李XXXXX为自己的口无遮拦付出了代价,不但要向杨XXXXX公开赔礼道歉,还要支付赔偿,可谓得不偿失。
    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正所谓“祸从口出”。随着微信的普及,各种不同圈子组成的微信群越建越多。有的人认为,在微信群这样的网络虚拟空间,言论不受约束。其实不然。近年来,因为在微信群“乱说话”而惹上法律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无论在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空间,以辱骂、讽刺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都要付出代价,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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