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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8-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参诉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总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实体上相牵连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应注意两点:

  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并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例题】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2010年1月底还清。清偿期届满后,甲多次索要未果,经查,乙目前没钱,但乙借给丙8万元,约定2010年11月底还清,至今未偿还,甲于2011年2月起诉。

  a.甲起诉乙,丙的诉讼地位

  【答案】丙与甲乙之间的诉讼没有关系。丙对于甲乙之间的债务关系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影响乙对甲的还款。

  b.甲起诉丙,乙的诉讼地位

  【答案】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乙与甲、乙与丙之间都有可能产生债权债务的争议,上述争议对代位权诉讼是否成立都具有影响。

  b.甲起诉丙,乙的诉讼地位

  【答案】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乙与甲、乙与丙之间都有可能产生债权债务的争议,上述争议对代位权诉讼是否成立都具有影响。

  【例题】家具公司将从木材公司购买的榆木原料加工成办公家具卖给甲公司后,甲公司使用不到半年,家具发生开裂、变形,为此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家具公司退货。本案中木材公司应否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木材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木材公司提供的木材不符合要求,对甲公司与家具公司的合同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提示】1.连环合同中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引起的诉讼。

  2.因使用购买的原材料加工成品而引起的纠纷。

  【注意】1.产品质量纠纷案件

  2.如果家具公司与木材公司有协议管辖的约定

  法律规定不能做无独第三人的情形

  (《经济审判规定》9-11条)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法律规定作第三人的情形

  1.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4-22条)

  (1)诉讼地位(《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14条)

  (4)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合同法解释(一)》18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19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合同法解释(一)》17条)

  (5)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数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数额的,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法院在代位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2.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

  根据《民通意见》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侵权责任法》第43、44条,《产品质量法》第43条)

  3.撤销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23-25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3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24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25条)

  4.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27-29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27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28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29条)

  5.保证合同中的第三人(《担保法解释》127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二)参诉方式:申请参加或通知参加

  (三)参诉地位(《民诉司法解释》第81条、82条、150条)不完全的当事人,重点掌握诉讼权利。

  1.可以行使的权利

  2.不能行使的权利:管辖权异议权,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3.附条件行使的权利: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

  【例题·多选题】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1-3-80)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选项A说法正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选项B.C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据此可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判决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提出上诉,但是其可以作为被上诉人参加到二审程序中。选项D说法正确。《民诉解释》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例题·单选题】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3-41)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选项B错误。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国采用广义当事人的说法,即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甲,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都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选项C错误。甲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以本诉当事人为被告参加到诉讼中,甲的诉讼行为对其参加之诉产生效力,对本诉不产生效力;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在诉讼中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其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选项D错误。在任何情况下,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法享有上诉权,但是乙是否有上诉权需要根据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来判断。如果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有上诉权,如果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没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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