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服务提供者在试驾人驾驶试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侵权责任的认定
试驾服务提供者在试驾人驾驶试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侵权责任的认定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XX民X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XX,X,19X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XX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X,19X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XX市XX区XX门XX街X号。
负责人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X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XX年X月,XXXXXX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XX年X月X日,邢XX在XX区XXXX路XXXX桥X侧XX汽车园试车场内,驾驶一汽轿车公司所有的XNXXXXX轿车过程中,与我公司停放在该场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分别为×××、×××、×××的三辆崭新商品车发生碰撞,致使三辆车均受不同程度的损坏。经XX交警部门认定,邢XX负全部责任。我公司因此次事故花费了车辆修理费。我公司受损车辆为崭新待售商品车,受此次事故影响,其实际销售价格必然有所降低。邢XX的过错造成我公司车辆受损。XXXX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轿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要求邢XX、XX轿车公司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支付车辆贬值损失X元、车辆修理费X元。
邢XX辩称: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认可。我认为XXXX公司主张的损失属于保险范围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本案中有超出保险范围的责任,因为我是试驾行为,并有XX轿车公司销售人员陪同,事发时候是因为急转弯,且道路湿滑,陪驾人员没有尽到注意提示义务。因此我不应承担责任。
XX轿车公司辩称: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认可。邢XX试驾前与我公司签订了试驾协议,因此应该由邢XX自行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是邢XX个人,也证明我公司与本次事故无关,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有丰富的驾驶经验,一开始我公司驾驶员驾驶一圈,第二圈是邢XX个人驾驶,我公司已经尽到注意提示义务。在整个事件的协调处理过程中,我公司也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协调沟通工作。
XX分公司辩称: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认可。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司同意赔偿XXXX公司的合理合法损失,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贬值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范围,且没有法律依据,XXXX公司的相关证据也不足以证明XXXX公司的贬值损失,不同意XXXX公司的贬值诉请。我们已经对XXXX公司的车辆进行定损,金额是X万多元,不同意XXXX公司主张的车辆修理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邢XX在XX市XX区XXXX路XXXX桥X侧XX汽车园试驾场试驾XX轿车公司的XNXXXXX机动车与XXXX公司停驶在该停车场的车辆识别代号分别为×××、×××、×××三辆机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邢世元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XXXX公司对三辆机动车进行了修理,支付车辆修理费共计X元。诉讼中,XXXX公司称已将三辆受损机动车销售,共计产生贬值损失X元,邢XX、XX轿车公司、XX分公司均不予认可。
另查,邢XX所驾车辆在XX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邢XX驾驶机动车与XXXX公司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XXXX公司财产受损。事故经认定邢XX负全部责任,XXXX公司主张邢XX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XXXX公司、邢XX均主张车辆所有人XX轿车公司承担责任,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XX轿车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不予支持。邢XX所驾车辆在XX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邢XX予以赔偿。XXXX公司主张的车辆修理费,有据佐证,故予以支持。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因受损车辆系尚未销售的新车,故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额,XXXX公司主张X元,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将根据车辆修理情况、车辆受损情况及车辆销售情况予以确定。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XX年X月判决:一、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XXXXXX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营业部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XXXXXX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X万X千X百X元X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邢XX赔偿XXXXXX汽车有限公司车辆贬值损失XX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驳回XXXXXX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邢XX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我与XX轿车公司分别赔偿XXXX公司贬值损失各X元。邢XX的上诉理由为:XX轿车公司是涉案肇事车辆的提供者,试驾道路也是该公司选定的。此前我没有驾驶过此种车辆,该公司未能就车辆性能、道路情况,特别是转弯死角处停有许多车辆的情况尽到提示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XXXX公司、XX轿车公司,XX分公司未提出上诉。
中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本案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修车发票、车辆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对邢XX、XX轿车公司及XX公司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问题。
邢XX驾驶机动车与XXXX公司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XXXX公司财产受损。事故经认定邢XX负全部责任,XXXX公司主张邢世元就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邢XX所驾车辆在XX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审法院在XX分公司就该车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外,确定邢XX仍应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是正确的,所确定的邢XX承担的赔偿数额也无不妥。
邢XX上诉主张肇事车辆所有人XX轿车公司与其分担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但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XX轿车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对其此上诉主张,中院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邢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中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亦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XXXXXX汽车有限公司负担X元(已交纳),由邢XX负担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邢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
审判员 XXX
二〇XX年X月X日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
本案实际上是机动车在试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提供试驾服务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机动车试驾,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以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者应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试驾中,驾驶人通常为准备购车的消费者,在试驾过程中,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因为法律对机动车试驾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使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者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如何认定提供试驾服务者的过错,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审查:在驾驶前,提供试驾服务者要提供合适的试驾车辆,不应当存在安全隐患,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在驾驶中,提供试驾服务者应选择驾驶经验丰富的司机作为乘车人员予以陪同,根据道路的复杂程度,司机可先行驾驶介绍路线让试驾人熟悉环境,同时还应当指出,汽车经销商一般会要求试驾者签订试驾协议,该协议其实并不对事故受害人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