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
发布日期:2017-04-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2016年10月29日常女士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与李先生驾驶的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常女士腰椎一节压缩性骨折住院。经交警调查,机动车一方是在双黄线违章掉头,非机动车一方是横穿马路,双方均有责任。警方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因常女士住院医疗费用没有超过一万元,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予以常女士赔偿医药费八千元整,车辆损失费一千元整,误工费及其他费用一万五千元整。
如何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因此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费没有超过一万元,车辆损失小于两千元,人身赔偿小于11万元,属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且双方责任明确,事实清楚,因此保险公司给予了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