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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过错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2-03-19    作者:110网律师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过错的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车主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的规定,即车主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改变了以往审判实践中车主一律承担的连带责任的做法。但《侵权责任法》对车主的过错应如何认定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且对于过错的承担也未做进一步阐述。我们认为一般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行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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