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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休学期间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8-03-01    作者:王爱芳律师
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可知,判断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但在校大学生能否认定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一直颇有争议。对于在校大学生打工期间发生工伤能否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也是做法不一。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马某与某餐厅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马某是在校大学生,在休学期间在某餐厅打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马某因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该餐厅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未果,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某餐厅认为:马某的身份是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身份,且根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认为:马某利用休学时间在某餐厅处打工,马某工作时已年满十九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中并没有适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而是根据马某的年龄、休学状态,马某在该餐厅工作的相关证件收据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综合判断,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上述裁决结果直接肯定了马某是作为劳动者在该餐厅提供劳务的事实,而不属于勤工俭学,未建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判断在校大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关键在于在校学生作为劳动关系主体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而不是一刀切地将在校大学生打工的行为都认为是勤工俭学。这对于切实保护在校学生的自身权益,尤其是人身安全保障方面,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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