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打工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律师您好。我是大三的学生,2011年暑假的时候,为了社会实践,我到中关村应聘了电脑销售的工作,为期一个月,工资是底薪加提成。一个月后,工作结束,但我和公司在报酬数额上有争议,导致公司拒付工资,我想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对方支付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有一个疑问,我是学生,还没有毕业,目前只能算临时打工,请问学生打工跟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我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国汉(北京)律师www.guohanlawfirm.com法律分析:
在校学生在外打工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
此外,在校学生也不是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该规定指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在校大学生打工根本不是择业行为,更不是就业行为。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校大学生不是就业,当然也不可能去办理录用手续,就是去了,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受理。
对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是不予受理的。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其中包括档案保管、保险代理、公共职介,这些也都是在校大学生根本不能也不必享受的待遇。如果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这一规定进行规范,就会和现行制度发生全面的冲撞。因此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