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规章能否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
该案例刊登在2012年2月18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本案承办律师:钱剑娥律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张某是湖北武汉人,属于农村户口。2009年12月1日,张某进入上海某咨询公司任行政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4000元,岗位职责为:听从内勤每日的用车安排,保证行车安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公司为张某购买了商业保险。
2011年10月20日晚,张某驾车送公司的一名外籍客户至机场,后该客户向公司投诉说:张某在行驶的过程中多次违章变道,几次险些和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自己一路上非常紧张,因此对公司的服务印象也大打折扣。后公司和张某沟通,张某也承认了自己确实有过违章变道的做法,但是主要是为了赶时间,担心客户误了飞机。
公司认为张某的做法已经严重影响公司在客户心中的印象,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2011年10月30日,公司以张某多次交通违章,并造成坐车人不安全,已经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虽然自己有过一次超速和两次交通碰擦事故,但事出有因,超速是为了急着赶回公司接送客户,两次交通碰擦都是较小的交通事故,并且当时因为天雨路滑,更何况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发生了几百元的修理费,并且由保险公司赔偿了。公司对自己的解除理由不充分,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张某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补缴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期间的城镇保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日前,该案已经审结。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的交通违章行为确实也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但是作为司机这个职业,交通违章在所难免,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不应该认定为严重违纪。公司仅仅以张某有几次普通的交通违章为由就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处罚有点太严厉了。后经仲裁庭的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8000元的经济补偿,张某放弃其他请求。
□案例分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剑娥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司能否以司机张某存在交通违章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自己对张某的岗位职责做了具体的约定,要求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另外公司的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依法解除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张某对员工手册进行了签收。而张某作为一名驾驶员,在职期间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对公司的信誉造成极坏的影响,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纪,因此公司对张某的解除属于合法解除。
而张某却认为,虽然自己在担任驾驶员工作期间有过几次违章,但都是比较轻微的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的财产损失,更何况都事出有因,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公司直接解除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做法处罚太严重了,构成了违法解除。
那么,公司以张某存在交通违章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到底是否合法呢?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确实属于严重违纪的范畴,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似乎是“有法可依”,但是公司在没有对张某事先做过任何书面警告或记过的情况下就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有些不合理,更何况张某的违纪行为并没有给公司的财产或者信誉造成重大损失,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同时法律依据也不是很充分。
二、张某能否要求公司补缴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期间的城镇保险?
张某认为缴纳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只为自己买了商业保险,因此要求公司补缴城镇保险是自己的正当维权。那么公司是否应该为张某补缴城保呢?这要根据张某的户籍情况来具体分析。由于张某是外地农村户口,根据上海市的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对于外地农村户口,在2011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的城镇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因此,根据该规定,张某可以要求公司为其缴纳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30期间的综合保险,要求补缴城保的期限只能从2011年7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被解除之日即201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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