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苗谋系某公司员工,并自1993年开始即在该公司工作。2004年该公司以多种理由对苗某作出“辞退、开除公司”的决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苗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其办理任何社会保险。我代理苗某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公司为其补办社会保险、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系苗某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导致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未能支持苗某的请求。苗某不服起诉到法院,我继续代理了苗某的诉讼,提出苗某并未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定,工作期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且公司认为苗某违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审理期间包括仲裁期间公司都没有提出任何相关证据,故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按照《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给予苗某办理社会保险,并给予经济补偿。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支持了苗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