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关键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走进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保障局社保科工伤认定办公室,王振雨好似找到了“娘家”。
今年28岁的王振雨,是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小南洞村进京的 “打工仔”。来京后,在老乡的介绍下,他很快被北京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招用。今年5月4日上午10点50分,他在绿合工地穿带线施工时,因铁丝崩断扎伤右眼。经北京燕化医院诊断为 “右眼角膜裂伤”,建议到北京同仁医院接受手术治疗。
回到施工工地后,王振雨将医院诊断情况向老板进行了汇报。但老板却说:“你别听医生的,什么小病到了他们嘴里就不得了啦。看不见东西只是暂时的。你还是先回老家治疗吧。县里治疗费便宜,给你3500块钱,你花不了的。”
王振雨经老家的内黄县人民医院检查后,医生也是建议他到城里的大医院接受手术治疗。至此,王振雨才明白,他被老板骗了。别人告诉他,要想讨回自己的公道,只能是先进行工伤认定,再据此由劳动保障部门或法院强制要求过去的工作单位赔偿相应的费用。就这样,王振雨走上了个人申请工伤认定之路。
据北京市丰台区社保科负责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介绍,从近几年的统计看,打工者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例不断增加:2006年34例,2007年129例,2008年196例,今年前6个月已达到了106例。分析这些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这些用人单位大多都没有给打工者参加工伤保险,二是许多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打工者缺少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按照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当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也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给员工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打工者要想得到这一赔偿,就必须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再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赔偿标准。
据丰台区负责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对近几年案例情况分析,打工者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受理范围、受理主体和申请时限:打工者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首先要清楚自己的工伤应该由哪里的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注册的企业,是以注册地为受理范围;外地注册企业进京承包项目的,以项目参统地为受理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主体有4个: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工伤职工亲属和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随着法制意识的增强,现在有些打工者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聘请了律师,这些律师虽说可以帮打工者办理许多事情,但不能成为受理主体。《工伤保险条例》中对申请时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工伤职工自发生工伤后一年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
要准备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工伤认定就是要确定受伤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而要确定这一点,就必须首先要证明受伤者与施工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大部分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打工者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打工者就必须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工作证、出门证、考勤表、工资表、在职工友证言等。在这些证据中,除在职工友证言外,大部分需要打工者在进单位打工开始时就有意搜集才能留下,否则很难临时找到。
丰台区负责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介绍说,现在有些在职的工友不敢给受伤的工友作证言,担心作证后被老板辞退。其实,这是一种多余的担心。因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调查时,是有保护证人责任的,不会给作证的工友带来麻烦。另外,在现在手机普及的情况下,打工者在一个工地施工开始时,就可用手机在施工现场照一张有标志的干活照片。这张照片到时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据。
受伤现场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打工者还要提供发生工伤事故时两名现场工友的证明材料和一份医院治疗诊断证明。所以,打工者在受伤后到医院治疗时,一定要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否则,就会给以后的工伤认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如何保障未参保打工者的工伤权益,是我国工伤保险工作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稿中,有一新增条款特别令人振奋。这就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一条款的增加,或许对保障未参保打工者的权益有所帮助。
作者:王 伟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