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近来接到一家公司的人事负责人来电,咨询“公司与员工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相关内容如下。
公司:我公司有一员工,2011年入职我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第二次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员工主动找到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我们能否不签?
赵律师: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理解问题。现在全国各地法院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能否选择不续签”这个问题是有不同的意见的。目前深圳地区对这个问题的意见是,只要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且员工主动提出要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就没有权利拒绝。也就是说,你公司必须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对这个问题的意见都是一样的。
公司:那如果我公司坚决不同意签订,并且不再安排该员工工作,也不为其购买社保、发放工资,会有什么后果?是按照工作满一年发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赵律师:如前所述,你公司是必须续签合同的,也就是说你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必须存续的。在这种情况下,你公司既不续签,也不安排工作、不购买社保、不发放工资,这种做法属于实质性的辞退,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公司辞退员工的情形,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必须按照工作满一年发二个月的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不是按照工作满一年发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是否还有其他的后果?
赵律师:是否还有其他的后果取决于员工的诉求。针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员工可选择两种诉求。第一种诉求是不再恢复劳动关系,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种情况下的后果就是工作满一年发二个月的工资处理;第二种诉求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的后果可包括:1.从公司停止员工工作之日起至实际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实际上等于第1项中的金额;3.公司还需补缴员工的社保、公积金。如果公司始终不主动恢复员工工作,则这三项的支出往往会随着审理时间的推移变得十分巨大。
公司:也就是说,在深圳的公司聘用员工后,能够自主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只有一次机会,也就是公司与员工第一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的这一次,之后只能听员工的安排了,是这样的吗?
赵律师:并非完全如此,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的,公司就可以不与员工续签。
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