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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苏伟丽律师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1.导致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受灾30户以上,且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被烧毁的;
4.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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