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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
苏伟丽律师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138条)
【18】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
死亡1人
以上,或者
重伤
3人
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
死亡3人
以上或者
重伤10人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
死亡1人
以上,或者
重伤
3人
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
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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