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关闭燃气总阀物业公司撬锁入户 物业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擅自关闭燃气总阀物业公司撬锁入户
2014年10月,龙湖物业公司擅自将其所有的房屋门锁撬开并用锁封锁,并且拒不将钥匙交给自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据了解,肖某所购为一层商业用房,其楼上为住宅,楼上住宅天燃气管道主阀门位于肖某房屋内。肖某因物业服务问题与龙湖物业公司存在诸多纠纷。2014年10月27日,肖某所购单元楼上住宅燃气中断。因需到肖某房屋内检查但无法联系到肖某,龙湖物业公司人员、业主代表、燃气公司人员共同在场,将其房门打开。燃气公司人员进入后发现该房屋中的燃气主阀门被人为关闭,后燃气公司人员恢复了燃气供应。根据现场的录音:燃气公司人员明确表示,此次燃气中断是人为造成的,并非跳闸。龙湖物业公司将肖某房门换锁后锁好,自行保管钥匙。龙湖物业公司事后与肖某联系,要求归还钥匙,但邮单回执显示:拒收及电联多次投递已出差。直至2015年3月,肖某方才到龙湖物业公司取走钥匙。
法官经勘查发现,燃气阀门把手较大,需较大力气才能扳动。龙湖物业公司提供了有肖某签字的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其中规定,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业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如无法通知到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机构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及时通知并做好善后工作。
法院审理:物业公司撬锁入户被判无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一方因与物业公司存在纠纷,置其他业主利益于不顾,切断燃气阀门,造成楼上停气,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物业公司根据规约约定打开房门并恢复燃气,并无不当。事后为保证肖某房屋内财产安全加锁,亦是正当行为。肖某对他人将房门锁住置之不理达数月之久,其行为纯属故意,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判决驳回肖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物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龙湖物业公司进入肖某所述房屋内,是否侵犯肖某相关权益,造成肖某相关损害。因燃气中断涉及到该单元众多业主公共利益,根据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龙湖物业公司有权在业主等人的见证下进入肖某家中处理燃气,肖某认为龙湖物业公司无权擅自进入私人物业的理由,法院不应采信。经勘验,涉案燃气阀门把手较大,需较大力气才能搬动,燃气公司亦确认涉案燃气主阀门被人为关闭,而肖某在明知燃气阀门被关闭的情况下,未积极进行处理,法院认定系肖某一方故意关闭燃气主阀门,并无不当。此外,经查肖某之母参加了事后协调会,有能力有义务将换锁之后的钥匙及时取回。但肖某一方仍怠于取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肖某自行承担,对肖某要求龙湖物业公司承担房租损失的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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