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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购买未经授权录音制品 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7-09-05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擅自购买未经授权录音制品,是否构成侵权录音制品《王力宏-十八般武艺》、《周杰伦-跨时代》、《周杰伦-超时代》的权利人为索尼音乐娱乐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该公司将复制、生产、销售和促销等权利...案情简介:擅自购买未经授权录音制品,是否构成侵权
录音制品《王力宏-十八般武艺》、《周杰伦-跨时代》、《周杰伦-超时代》的权利人为索尼音乐娱乐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该公司将复制、生产、销售和促销等权利独家授予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索公司),新索公司委托声像公司独家出版,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为上述购买行为出具(2012)宁秦证民内字第4081号公证书。经比对,被诉录音制品中的上述曲目与声像公司享有发行权的录音制品相应曲目在词曲、旋律、演唱者等方面基本一致。另查,沈阳市新华书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系具有国家音像制品经营许证的国有企业,经营范围为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有效期201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5日。铁西书店系新华书店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5月1日,新华书店与案外人四海公司签订经营采购合同,约定四海公司为新华书店提供正版音像制品。2010年12月29日新华书店从四海公司购进20张《2011情歌没有告诉你》。并将以上光盘配送至铁西书店。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沈阳市新华书店铁西区书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700元;二、驳回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阳市新华书店铁西区书店承担。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声像公司上诉称,合法来源指行为是否得到有关著作权人的授权。音像制品不仅应该载有著作权信息,而且应该已经取得合法授权。《出版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发行单位不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故请求改判支持声像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铁西书店销售的音像制品中包含声像公司录音制品中的曲目,声像公司以铁西书店未经合法授权,擅自销售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因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发生的纠纷,本案案由应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铁西书店对外销售行为属于发行,其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行为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四)的规定,铁西书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声像公司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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