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极限挑战》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音乐制品是否侵权?
发布日期:2016-06-14    作者:110网律师
这两天发生了一件关于真人秀节目背景音乐侵权的事情,传播度很高,如是君了解后,想要跟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关于真人秀节目使用背景音乐的法律问题。


首先这件事大概是这样的:


5月8号播出的《极限挑战2》被一些网友发现其在节目中使用了大概10s由「欢天喜地敲竹杠」 工作组制作的音乐《权御天下》,该消息迅速在网络中传播开来。
 
当晚,「欢天喜地敲竹杠」工作组在新浪微博上称并未将歌曲授权给《极限挑战》节目组使用,《极限挑战》侵权,他们决定维权。
 
《极限挑战》节目组在微博上迅速做出了回应称:


《著作权法》中规定,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电视属于「非向大众盈利的传播机构」,因此电视节目中的背景音乐按照惯例是可以不连续完整使用连贯音乐30s 以上。这一点与「向大众销售的影视作品」的电影使用背景音乐不同。


电视节目制作中因会使用大量 BGM,如果注明全部著作权人会影响画面效果,因此惯例皆是不著名。


但节目组不认为惯例即合理合法,所以他们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广电,音著协进行咨询。如果需要付费,他们会支付相应报酬。
 
之后,《极限挑战》节目组再次做出回应:


通过进一步了解情况,节目组一直根据现行的播放音乐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来向音著协统一缴纳版权费。
 
一些网友查找法条发现:虽然「欢天喜地敲竹杠」工作组并非音著协成员,但是音著协也负责收取非成员的报酬并向著作权人转付。


事件发展到现在,围观群众大部分认为《极限挑战》节目组没问题,没侵权。「欢天喜地敲竹杠」工作组决定委托律师继续维权。
 
真人秀使用背景音乐是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行为吗?
 
虽然如今的大部分真人秀节目都是通过电视台播放,但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行为是将音乐制品在固定渠道内进行传播;真人秀使用背景音乐来烘托气氛是将音乐固定在其摄制的画面之上,是对音乐的复制使用,有时候还会对音乐进行二次编曲。这二者不可混于一谈。


因此《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这一条规定并不适用于真人秀使用背景音乐。
  
如果是非盈利使用那么是否就属于合理使用,而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呢?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现在的电视台播放的真人秀都是通过制播分离模式来制作播放的。也就是说先由制作公司承制节目,制作完成后,将节目版权卖给电视台,然后电视台再进行广告贴片在电视上进行播放。


近两年真人秀节目火爆异常,真人秀广告招商也接连爆出天价广告费,制作真人秀能够获得非常丰厚的回报。所以真人秀节目是出于盈利目的使用背景音乐,而不是非盈利合理使用,因此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惯例是使用背景音不署名,这种行为侵权吗?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惯例并非合理合法,若是担心影响节目画面效果,可以在节目末尾标注使用音乐著作权人署名。这种方式在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中已经广泛使用。
 
那么,真人秀节目应当如何合法地使用音乐作品呢?
 
凡是使用他人原创的音乐制品应当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复制许可使用权,如果是音著协注册作品,可以直接向音著协联系获得授权,非音著协成员应当联系著作权人来获得授权许可。


如果制作的真人秀节目之后会在电视台播放,还应当一同获得著作权人的广播权,若是会在网络平台播放,还应当拿到网络传播权等等。所以真人秀制作方在获得授权时,为了避免之后的麻烦,应当一次性买断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在节目中使用的相关权利,就署名权等问题达成一致,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以免造成纠纷。
 
针对这个问题,就连作为播放平台的电视台都应当事先审核清楚,并非在得到节目制作方的授权许可之后就可以在播放节目时使用这些音乐,因为有时候制作方自己都未拿到授权。
(来源:如是娱乐法公众号)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