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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以“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设计图纸,以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是否可行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石峰律师
一、争议问题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以“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设计图纸,以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是否可行?
    二、案情回放
    2013年2月5日,重庆XXX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重庆XXX实业有限公司选聘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XXX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XX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该合同第五条约定“多层住宅每月0.4元/平方米,高层住宅每月0.8元/平方米,商业每月1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重庆市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X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该小区至起诉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王某系该小区B区2栋1单元X-X号房屋业主,其房屋为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为101.24平方米。王某交纳物业管理费至2015年1月9日,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起诉时未交纳物业管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重庆XXX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王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拘束力,因此应该按照约定缴纳相应物业服务费。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某称其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是因重庆XXX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所致。因为,重庆XXX实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设计图纸,致使建设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建成三角形房屋,房屋漏水严重,造成财产损失,影响其使用。
二审认为,王某上诉所称的其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系其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其应依法向房屋建设单位主张权利,与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无关,王某以此作为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此不予支持。然而,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有待提高,因此酌情降低减少物业服务费。
三、律师提醒
1.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如果认为其房屋存在质量(漏水等)问题,保质期内,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且不可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以致卷入诉讼,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2.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可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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