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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泰山区法院判决减轻处罚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7-12-08    作者:马家强律师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泰山区法院判决减轻处罚的案例
    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后经赔偿,取得了谅解,最终被法院判决缓刑的案例。
案情: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9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泰山区灵山大街与南关大街路口北侧的房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持啤酒瓶子将其头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颅脑左额部凹陷粉碎性骨折,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7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基本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谅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彭某、赵某1、赵某2、张某1、周某的证言;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原标题:付某故意伤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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