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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岱岳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6-08-12    作者:马家强律师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岱岳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的案例
原标题: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0月4日11时许,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某村,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丙因琐事在本村中心大街上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用石头将陈某丙鼻子砸伤。经鉴定该伤为轻伤二级。
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等2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庭审辩称其没有殴打陈某丙。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4日11时许,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某村,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丙因琐事在本村中心大街上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陈某甲用石头将陈某丙鼻子砸伤,造成陈某丙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该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甲虽庭审辩称其未殴打被害人,但综合本案全部证据足以证实陈某甲因纠纷用石头砸伤被害人鼻子,上述辩解不予采信。陈某甲庭审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且拒绝对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岱岳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的案例 原标题: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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