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全部判决缓刑的泰山区法院刑事案例
非法侵入住宅罪全部判决缓刑的泰山区法院刑事案例
原标题:查某等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泰山区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6)xx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8日21时至同年8月20日14时,被告人查某甲为索要债务,使用锤头砸开门锁,伙同被告人李某、查某乙等亲戚多人进入被害人王某在泰山区泰前办事处安家林村的家中居住,后经公安机关多次劝说拒不离开,严重影响王某一家的生活。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查某甲、李某、查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查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的发生系被害人王某欠被告人查某甲巨额债务不归还而引发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并从涉案房屋中搬出,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查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查某甲为索要债务,使用锤头砸开门锁,伙同被告人李某、查某乙等亲属多人进入被害人王某位于泰山区泰前办事处安家林村的家中居住,被害人王某于同日21时许,接其邻居电话称其家中亮灯,后其回到泰山区泰前办事处安家林村的家中查看并报警,被告人查某甲等人在涉案房屋居住至2015年8月20日14时,期间经公安机关多次劝说拒不离开。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甲、李某、查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正确,应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及其亲属已搬离涉案房屋,依法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查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大部正确,正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查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查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