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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新泰市法院判缓刑案例
发布日期:2016-08-19    作者:马家强律师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新泰市法院判缓刑案例
    原标题:陈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新泰市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多次带人到新泰市胡家沟村苏某某家中要账,采取砸锁等方式进入,并在其家中吃住,严重妨碍了苏某某夫妇的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张某某、苏某某的陈述;证人苏某甲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依法量刑。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没有在被害人家住过。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起初只是要账,后来两原告人外出躲账,被告人走时才给被害人锁住门;未在被害人家居住,本案被害人拒不还款,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综上,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苏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10日,苏某某由陈某某担保向被告人陈某借款50000元。陈某起诉后,本院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由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偿还陈某本金及利息70000元。因三人未按时还款,自2012年8月份至2013年6月份,陈某带人多次到新泰市胡家沟村苏某某家中要账,采取砸锁等方式进入,用胶堵塞门锁眼,锁住被害人家门等方式不让被害人进入,并在被害人家中吃饭,致使被害人在此期间暂住其亲戚家。张某某于2013年6月21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日立案侦查,并将陈某传唤到案,陈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10月2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2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使被害人长时间暂住他处,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拒不还款,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虽然是由于被害人拖欠原告欠款而引发,但被告人应采取正当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采取砸锁、破坏锁等方式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次数多,侵害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对被告人陈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某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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