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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欠款方法不当被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东平县法院案例
发布日期:2016-08-19    作者:马家强律师
索要欠款方法不当被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东平县法院案例
    原标题:张某甲、张某乙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东平县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李某及辩护人刘高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为向郑某索要拖欠的油款,于2015年5月31日6时许,与被告人张某乙、王某到郑某位于东平县某街道办事处某小区3号楼西单元202室家中,未经郑某家人允许擅自进入,并以郑某不出面解决问题就一直居住在家中相威胁,给郑某的妻子刘某乙施加压力。其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三人分工,由张某甲、张某乙在郑某家留宿,王某在宾馆居住;白天张某乙、王某出去吃饭,将饭菜带回刘某乙家中给张某甲食用。
因王某、张某乙有事要离开,张某甲又联系被告人李某和段某(身份不详)前来帮忙。李某和段某于2015年6月5日到达东平,王某于6月5日离开,张某乙于6月6日离开。2015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接替张某甲、段某在刘某乙家居住。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又联系周某、薛某等四人(另行处理)前来帮忙。当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等人在刘某乙家中被公安民警带离。
从2015年5月31日至6月8日,刘某乙多次要求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李某等人离开,四被告人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了刘某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王某于2015年6月15日到东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甲、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被害人刘某乙、郑某甲、郑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及东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说明,辨认笔录,出警视频等视听资料,书证立案决定书、民事诉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乙、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张某甲、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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