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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被安置人口是否有权分割拆迁安置房屋
发布日期:2017-12-0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李澜系张婷侄女。位于朝阳小区379号的平房拆迁,张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获得两套安置房及拆迁款,协议上明确约定原告为在册人口之一,有权分割拆迁利益,但是被告拒绝原告的分割请求,现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
  二、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拆迁所得的实际补偿款均系针对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原告并未在该房内居住,是只将户口迁入该房,而根据本次拆迁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并不是根据户口分配的,故与原告无任何关联。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被告获得安置房屋2套,分别位于鑫磊小区457号、456号,拆迁补助(包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电话移机费、电视补助费、空调移机补助费、搬迁周转费)全部用于购买安置房屋,现两套安置房均交付,尚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经查,提前搬家奖励费、配合工程建设奖励费以户为单位发放,搬家补助费、搬家周转费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发放,空调移装费、电话移机费按照空调、电话数量发放。二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证明,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与在册人口数量无关。
  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给付原告提前搬家奖励费八千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屋是否有原告的份额存在争议。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次拆迁的政策中对于搬家补助费、搬迁周转费、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补助费、空调移机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均与被拆迁房屋的在册人口数量无关,原告无权要求分割。原告唯一有权主张的就是提前搬家奖励费。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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