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齐秋、齐越诉称:齐秋与宋丽再婚后居住在齐家乡467号,后该房屋拆迁,被安置人口为原被告四人,根据拆迁规定,每位被安置人口可分得45平方米的回购安置房屋面积。故该房拆迁后共获得2套安置房屋,位于祥云小区369室和370室。另有拆迁补偿费拆迁中另有拆迁补助费3万元、拆迁奖励费5万元。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安置房祥云小区369室归二原告,二被告立即交房过户;2.判令二被告给付二原告拆迁利益4万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宋丽、付争辩称: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并无二原告份额,请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父女,二被告系母子。根据宋丽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补助费共包括:搬家补助费、周转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杂物处置费、终止出租房屋补助费、电话两次移机费、空调两次移机、有线电视两次移机、太阳能两次移机、提前搬家奖励费,共计8万元。
四、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十万元。
(2)被告给付原告提前搬迁奖励费二万五千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二被告将搬家补助费、周转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杂物处置费、终止出租房屋补助费、电话两次移机费、空调两次移机、有线电视两次移机、太阳能两次移机费等费用已全部用于各项实际支出及生活开支,故二原告对于该部分的分割主张已无实际意义,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搬迁奖励费,根据拆迁协议中约定,该费用是针对被拆迁人的奖励,二原告作为被拆迁人,有权利分割该笔款项。另经法院调查,涉案房屋系在宋丽与齐秋婚前,由宋丽出资建设,属于宋丽的婚前个人房产,二原告并不享有所有权亦非共有人,故其二人无权主张分割安置房。而根据村里的旧村改造政策,二原告虽然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作为被拆迁人理应享有一定比例的拆迁权益,故二被告应当适当给予二原告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