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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人如何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房屋?
发布日期:2017-11-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王科诉称,王喜与韩静系夫妻,育有王学、王科、王岩三名子女。原被告曾因海淀区科学小区390号房屋产生纠纷多次诉讼,经生效判决确认,原被告二人共同对涉案房屋享有住使用权,被告对南侧房间及阳台有权居住使用;原告对北侧房间有权居住使用;房屋内其他房间为公共区域二人均有权使用。现被告侵犯原告的居住使用权,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腾空交还涉案房屋中原告享有居住使用圈的北侧房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王学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单位分配给被告的房屋,原告提到的判决尚未生效,被告已向提出申诉及抗诉。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查明,被告针对上述判决所提起的抗诉申请已被相关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现该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涉案房屋中北侧房间交还给原告。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经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原被告二人共同享有居住使用权利。原告对涉案房屋内北侧房屋享有单独的使用居住权利,其作为权利人有权利向被告主张腾退并返还该房屋。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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